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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代理如何购买香港保险跳至正文首页储蓄保险寿险保障重大疾病关于我香港主要保险公司香港资讯网站链接← 早期文章同类保单 内地与香港保费价格缘何差一倍?发表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 由 13918158579dl2015中国内地人士到香港保险公司投保新单保费316亿港元, 再创历史新高24.2%本博客网站都是自己对香港保险的理解和认知,并不是保险公司的网站,是作为一种知识方面的交流的平台,是个人的爱好。本博客网站的任何有关保险及投资产品或服务的介绍或链接均不构成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发出的要约,本博客网站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声明的规定或其他任何不当使用而触犯法律的,一切后果自负,本博客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发表在 首页|一条评论怀孕几个月可以过关去香港?发表于 2016 年 06 月 28 日 由 13918158579dl发表在 保险问答|留下评论香港保险:香港友邦储蓄新产品重磅袭来 客户更多选择发表于 2016 年 05 月 15 日 由 13918158579dl4.最后还能保留73,060,141美元,传承于下一代。假如我们中间一点也不提取的话,那么到60岁,70岁,80岁,100岁时退保,看看能领取多少呢?
70岁 51,533,544美元
80岁 105,040,573美元
100岁 445,302,929美元
这就是“充裕未来” “充裕未来” “充裕未来”
提取方式灵活多样,只需5年投入,既可以提取出来作为教育金使用,也可以提取出来作为养老金使用,可以作为财富传承给下一代。这就是亚洲金融中心香港所独有的“富足三代”保险。保费丰俭由人,完全按照个人预算设计。
友邦保险集团 AIA是亚太地区最大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世界第二大),也是恒生指数第三大成份股(股份代码1299.HK)!植根亚太市场超过90年历史,一直为亚洲地区保险业一哥,连续50年成为香港地区盈利能力最佳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直接决定公司分红),公司偿付能力450%,是上市保险公司中最高。今年上市5周年之际,更是一跃成为MDRT百万圆桌成员世界第一的寿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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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人的设置有讲究,你知道吗?
发表于 2016 年 05 月 01 日 由 13918158579dl
下面举例说明投保人的设置是有讲究的。
先生,2002年为他的女儿投保了一份终身两全(分红型)保险,约定20年缴费。2011年,先生因病逝世,太太前往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想要为女儿继续投保。保险公司称:需要提供投保人所有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所有法定受益人签一份委托太太的授权书并放弃投保人保单权益书,才能最终变更。太太费劲周折,前往先生的老家找到先生的父母,通过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让先生的父母签署相关放弃投保人保单权益的书面证明,最终将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准备齐全,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她本人,继续为女儿投保。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缴费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以下的权益:处置保单的权益(加减保、退保等)、处置分红利益等)在上述的二个权益中,会产生投保人对保单价值的处分权,所以当投保人身故之后,上述的权益在未指定的情况下,就成为了已故投保人的遗产。
成为遗产之后,将会产生的主要问题:
已故投保人的法定受益人之间对保单价值归属出现分歧(特别保险额,现金价值巨大的)
由于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并未有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选项,所以说目前几乎100%的保单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问题上都是空白,今后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经济纠纷会越来越多。因此会产生的保单纠纷同样会出现二种情况:
我们以香港友邦的合同条款来举例说明:
先说说基本概念,什么是保单持有人? 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权行使我們就保单所提供之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士。(通常是指投保人)
(c)受保人未滿十八(18)岁,並有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則第二持有人将成为此保单的持有人。
(d) 受保人未滿十八(18)岁,而並无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則持有人的遗产继承人将成为此保单的持有人。
因此,为了避险出现(d)这种情况,而导致身故的持有人的配偶或者其他合法的监护人无法正常行驶相关权利,应该在签定保单时指定第二持有人(一般为配偶),如此,在如果出现投保人身故的情况下,保单第二持有人可以行驶相关权利,并且不会导致保单成为遗产而被相关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去合法按比例继承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出现其他法定遗产继承人要求退保分割造成了未按预期退保所带来的损失。
当然在我们也不要因为这个事情而特别烦恼,因为我们一般家庭的结构是4-2-1的形式,如果是为孩子投保的话,万一发生这样的情况,产生投保人利益纠纷的概率还是比较偏低的。
除了上述的问题,另外,必须提一下的是香港的保险合同一般都有豁免条款可以附加。举例:某保险公司的保单有PB(即付款人免供协议)选择附加。意思是如果选择了附加了PB的保单,在投保人未满60岁,被保人未满25岁时,当投保人出现身故或者全残,保单的保费是豁免的。这一点,国内保险也有类似付款人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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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时保单受益人是谁有多重要,你清楚吗?
发表于 2016 年 04 月 27 日 由 13918158579dl
常常说购买保险可以“避税”,但实际上,当出现一定的财务状况或者债务纠纷时,只有指定了受益人的寿险保单,才能不作为遗产处理,不需要用于偿还债务。
只有寿险能避税
国际上虽然并不乏购买大额寿险保单以规避遗产税的案例,但实际上,国内遗产税开征期限并不明确,对于更多保险客户来说,购买保险产品更多是起到保全资产的作用。目前,国内关于保险避税的相关法律有《个人所得税法》,其中明确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一赔款并不特指人寿保险,而是全部的保险赔款。
有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在所有保险产品当中,只有寿险能够避税。因为人寿保险属于人的生命财产,不需要缴税。”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这意味着,不管产品是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
保单避债注意合法性
《保险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一条款无异于是保单避债的依据。
指定受益人才能避债
由于尚未开征遗产税,不如把重点放在避债上实用。
说起保单避债,最为人所熟知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在2001年公司申请破产之前,肯尼斯已经花费400万美元购买了多种类型的商业年金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从2007年开始,他便可以每年从保险公司领取90万美元年金,同时成功避免了债务人的追偿抵缴要求。
对于上述现象,保险业的解释是:“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了保险公司,如果出现债务问题,依照相关法规,任何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因为受益人的权利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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